摩拜扫码开锁被诉侵犯专利,原告要求赔50万销毁投放锁具
发布日期:2017-09-11    来源:澎湃科技
8月16日上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关技术特征比对等发表了各自意见,并在法庭现场对被控侵权产品解锁过程进行了演示。原告要求摩拜公司赔偿50万元。
记者从法院获悉,摩拜单车是如今在城市街头公众普遍使用的共享单车,故本案社会关注度较高,且所涉专利技术“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以及被诉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具有一定复杂性。
因此,在庭审中,上海知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该院院长王秋良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委员会委员黎淑兰和陈惠珍、法官商建刚以及人民陪审员胡波组成“4+1”五人大合议庭,技术调查官周涛参与庭审,这是上海知产法院首次采用5人大合议庭形式审理案件。
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
原告:摩拜单车侵权,应销毁已投放的锁具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至今有效。
根据权利要求书,该电动车控制系统的主要特征在于由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和二维码比对器构成二维码识别器。
当用户用微型摄像头拍摄了二维码图像后,二维码比对器会比对图像数据和储存器内的二维码数据,比对信号一致,控制器启动电动车;比对信号不一致,控制器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
原告在法庭上表示,自己的专利采用的是电信号连接方式,这种方式包括了无线连接,故摩拜单车采用的无线连接方式在其专利保护范围内。
原告认为,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制造、使用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销毁已投放市场的摩拜单车上的锁具,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原告不当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摩拜不存在侵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被告称,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摩拜单车手机应用程序扫描车身上的二维码,就可识别车辆身份信息,并通过手机发送开锁请求到云端服务器,请求中包含车辆身份信息和用户信息。云端服务器收到开锁请求后,会校验用户信息。
如果云端服务器判断符合开锁条件,则发送开锁指令到摩拜单车上的锁控制器;如判断不符合开锁条件,则不发送开锁指令。锁控制器在收到云端服务器的开锁指令后,还会进行自身状态判断是否符合开锁条件,如判断符合则成功开锁;如判断不符合,则向云端服务器反馈开锁失败,但不发出报警声。
被告认为,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不具有电动车控制系统,与被告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且系统采用三方交互的形式,即手机应用程序、云端服务器、锁控器之间进行无线信号连接。与原告专利中限制的电连接方式并不相同。
被告还表示,摩拜单车的二维码存储的是车辆身份信息,云端会对该信息进行复杂的校验,与被告专利中对比二维码信息不同。且二维码与报警系统无关,只有在摩拜单车上锁时移动车身才会触发报警系统。
该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另行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