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
2017年3月15日,习主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将替代自1987年起实施《民法通则》成为调整民事活动的基础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切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经济变化趋势,在个人信息保护、意思表示方式等方面均进行了细化和增补,更加全面地覆盖了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那么在知识产权方面,又有着怎样的变化呢?
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等细化成八类,范围更加广泛。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这一变化也正好契合现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真正成为上位法。
同时,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较大调整:取消了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将“两年”的诉讼时效调整为“三年”,也就是说,我们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若要提起侵权诉讼,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的三年之内,主张权利即可。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整体上来看,新的《民法总则》适应了市场发展的最新需求,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调整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希望我们针对性的分享,对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有所助益,我们也愿意为您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